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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因盗窃“三进宫”,累计获刑15年!

作者:杨淑娟 编辑:田曼 来源:福泉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08-16 16: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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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男子在2004年至2022年期间,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等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却不思悔改,重操旧业,入户盗窃再领刑罚。近日,福泉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盗窃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16日,被告人张某与其朋友李某驾驶车辆从凯里来到福泉市某小区内寻找盗窃目标,张某发现该小区内宋某家未关窗户,遂翻窗进入宋某家中,将李某某寄存在宋某家中的三箱茅台酒(每箱6瓶)盗走。次日,张某以16000元将其中一箱茅台酒卖给他人,剩余两箱经认定为非茅台公司生产的酒,案件侦破后公安机关退还给李某。

法院审理
        福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60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要总想着不劳而获,因自己的一时贪念和侥幸心理,走上犯罪的道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切记莫伸手,伸手必被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