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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多次盗窃,法院判了!

作者:杨淑娟 编辑:田曼 来源:福泉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08-31 10: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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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福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至2023年5月期间,被告人曹某某在福泉市牛场镇实施盗窃活动。共计作案九次,窃得摩托车8辆,废旧轮胎四个,总价值8171元,获得赃款2940元,除被公安机关查获时扣押其卖出摩托车所得的550元外,其余赃款全部被曹某某挥霍。
 
  法院审理
 
  福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曹某某系多次作案,且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遵守规定继续实施犯罪,且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鉴于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此,福泉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
 
  获取财富没有不劳而获的捷径,要靠自己的双手勤劳致富,绝对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谋取不义之财,切莫因一时贪念而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