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瓮安检察院发挥检察职能保护民营企业

作者:袁仁瑜 编辑:吴玲 来源:法制生活报 发布时间:2019-07-17 14:4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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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谢检察机关对我公司5名职工作出不逮捕决定,保护了我们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我们一定深刻吸取教训,加强管理,杜绝此类违规行为的发生。”日前,瓮安县某涉事矿业公司法人代表向瓮安县检察院检察官致谢。
 
  据悉,4月2日,瓮安县应急管理局和瓮安县公安局在检查工作中发现瓮安某矿井内预装大量炸药未引爆。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品罪对该公司5名责任人立案侦查。该案的发生导致该矿业公司生产全面停止。
 
  瓮安县检察院经全面审查证据认为,该案中1名违规预装人员、4名领导及安全监管责任人对违规预装被长期积存乳化炸药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但以上人员是在矿产开采生产过程中的违法、违规使用爆炸物品的行为,主观上没有私自储存爆炸物品的故意。该院经认真调查核实证据和事实,认为5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遂作出不逮捕决定。
 
  同时,瓮安县检察院向公安机关提出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监管、向安监部门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的建议,并向该公司提出加强管理,防范和堵塞生产经营法律风险的意见建议,帮助企业平稳过渡,让企业生产重回正轨。
 
  近年来,瓮安县检察院在办理涉企案件中,严格按照最高检关于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11个执法司法标准,在涉企案件办理中,严格落实罪刑法定原则,厘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注重办案质量和效率,通过案件办理保护企业权益。(袁仁瑜)

(编辑:吴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