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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开未按时为业主办理产权证,赔违约金30多万

作者:王果 编辑:吕苏苏 来源:黔南中院 发布时间:2020-08-07 10:4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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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贵州某房开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某、毛某等29户业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的29案。
  
  据了解,因贵州某房开公司未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为杨某、毛某等29户业主办理产权证,按合同约定,若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自约定日期至实际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违约金。直到杨某、毛某等29户业起诉时房开公司仍未为业主办理产权证,在一审审理中,上诉人完善了办理产权证的手续,但由于双方对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到底是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还是定期存款利率进行计算达不成一致意见,于是一审法院就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进行判决,但该判决没有明确标准,对此,房开公司提起上诉,并要求二审法院明确迟延办证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活期存款利率。
  
  黔南中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分别计算了活期存款利率及定期存款利率各自的具体数额,并结合该院之前审理的同类案件的裁判标准也计算了具体的数额。承办法官考虑到业主人数多,且该矛盾可调和,为了化解矛盾,承办法官分别与各方当事人沟通交流,尽量通过调解和好的方式处理这些案件。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最终这29起案件成功调解,涉案金额共计30多万元,房开公司也当庭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