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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应先、陈应波等恶势力犯罪二审在黔南法院公开宣判   

作者:杨飞 编辑:吕苏苏 来源:惠水法院 发布时间:2020-07-04 09: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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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惠水县人民法院受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对被告人吴应先、吴小坤、吴承洪、陈应波等人涉寻事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非法经营、故意伤害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
  
  惠水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自2013年年底起至2018年3月,吴应先、吴小坤先后与王某某(另案处理)以及李文秀、吴承洪、陈应波等人纠结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结伙或单独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 
  
  2020年4月17日,惠水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吴应先犯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七万元;吴小坤犯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六万元。其余4名成员分别被依法判处一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吴应先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被告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