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秀丽 编辑:柏华启 来源: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1-04-19 17:51:25
建立工作联动和联席会议机制。长顺县检察院与安全生产部门分工合作、紧密联系,指定联络员专门负责日常联络、协调工作。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相互通报工作情况及新出台的涉及生产安全领域的法律法规,分析生产安全领域违法案件的新情况、新特点;完善生产安全领域工作衔接机制,研究解决实践中的相关事宜。
建立案件信息共享及线索移送机制。生产安全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定期向检察院提供生产安全领域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执法信息案件线索。县检察院对线索审查的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向生产安全监管部门反馈。县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生产安全领域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需要生产安全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函告生产安全监管部门,由生产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对于生产安全监管部门办理的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生产安全领域行政违法事件、案件,县检察院可以派员参与共同调查。
建立公益诉讼案件专业咨询协助机制。县检察院在办理生产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在证据固定收集、数据分析定性方面需要生产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专业咨询协助的,可提出书面商请协助函。生产安全监管部门需在收到商请协助函件30日内出具或协助出具专业咨询意见。
建立案件诉前督促机制。县检察院在对收集到的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台账,及时进行科学评估。综合应用行政、民事和刑事等法律手段开展监督工作。在发现安全生产领域存在风险隐患后,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有效防范和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经多次磋商督促依然不履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建立案件反馈机制。对于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后,违法主体仍不整改,致使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或者违法主体的违法行为已经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发现违法主体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将刑事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已经判决的生产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县检察院应及时将判决结果反馈生产安全监管部门;对于已经判决的生产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需要后续跟进处理的,生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县检察院。
中共黔南州委政法委员会主办
黔南长安网 © 2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证号52272399009-00002 ICP证:黔ICP备19013089号-2
Copyright 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黔南州都匀经济开发区匀东大厦 技术支持:嘉旅传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