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秀丽 编辑:柏华启 来源: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2-03-01 15:53:16
《办法》强调,县人民检察院和县司法局,在依法开展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工作中,通过信息共享、案情通报、联合检查、案件线索移送等方式,实现检察机关行政检察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有效衔接。
《办法》明确,县检察院与县司法局应当加强行政检察和行政执法监督领域的工作交流,适时举办座谈交流会议,相互通报监督工作情况,相互抄送相关案件法律文书,在人员培训、法律政策咨询、复杂案件研究、重点问题研讨等方面相互支持,协作配合,共同提高监督能力。分别指派一名副职领导为责任领导、一名部门负责人为联络员,对内统一协调,对外统一协作,确保各项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办法》要求,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能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行政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检察建议,要求行政机关予以纠正,同时抄送县司法局。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存在普遍性问题、规范性文件违法等问题的,可以提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同时移送县司法局审查处理,县司法局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县人民检察院。
《办法》指出,县人民检察院和县司法局可以共同制订年度计划,有重点地开展联合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县人民检察院开展行政检察工作时,可以邀请县司法局参与。县司法局对社会反映集中、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事项开展专项调查时,可以邀请县人民检察院参与。
《办法》规定,县检察院发出的检察建议涉及事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县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核实工作不予配合的;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对检察建议无正当理由不予回复、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县人民检察院将报告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和上级人民检察院,通报县人民政府、县纪委县监委,抄送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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