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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被录用全额退款”?长顺一考生起诉 某教育培训机构

作者:王骁 编辑:王骁 来源:长顺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03-22 15:3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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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某参加2021年贵州省事业单位考试顺利通过笔试进入面试阶段,2021年10月赵某与某教育培训机构签订《学员协议(面试班)》,约定被告某教育培训机构根据2021年贵州省事业单位公告和原告赵某的个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辅导方案,统一安排教学计划,原告赵某在上课期间需要遵守被告的规章制度,不得无故缺旷。赵某一次性支付培训费10320元,并约定赵某面试后最终未被录用,某教育培训机构退还全部培训费用。
    
    同年10月赵某参加面试未通过,按合同约定向某教育培训机构提出退款申请。双方协商后签订了《分期退费协议书》,主要约定某教育培训机构同意退回全部培训费10320元,但分为12期在12个月内等额退还完毕。同时约定若某教育培训机构未按此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退费,赵某有权利要求该教育培训机构支付所有未支付的退费。
    长顺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与某教育培训机构签订的《学员协议(面试班)》、《分期退费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被告理应遵循诚信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赵某未能通过目标面试,协议约定的退费条件达成,同时某教育培训机构未按约定向赵某履行分期退费义务,已构成违约。
    长顺县法院经审理,判令某教育培训机构依法依约退回赵某全部培训费103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