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崔家坤 编辑:柏华启 来源: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3-06-21 16:08:54
天上不会掉馅饼,千万不要想着有不劳而获的“好事”,这样的“好事”除了陷阱,就可能触犯刑律,违法犯罪就在身边,警示教育不能松懈。
2022年11月6日至2023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为谋取私利,明知将银行卡出借给他人收取、转移电信网络犯罪资金是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银行卡提供给网络诈骗嫌疑人收取、转移电信网络犯罪资金,交易流水3万余元,王某某收取违法所得资金600余元。在初次尝到甜头后,王某某便主动联系收取银行卡上家,将自己名下多张银行卡提供给网络诈骗嫌疑人收取、转移电信网络犯罪资金,又获利1200余元。得到好处的王某某变本加厉,先后介绍穆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等3人继续提供给网络诈骗嫌疑人收取、转移电信网络犯罪资金,并非法获利。
检察机关移送起诉后,长顺县法院于2023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当庭宣判,以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穆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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