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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涉案金额150万余元!97年小伙出租2张银行卡,长顺法院判了!

作者: 编辑:杨金柳 来源:长顺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09-21 18: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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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案人员:你是否清楚银行卡不能出售、出租、出借?
 
  被告人赵某:知道的,我手机经常都有短信提示不能出售、出租、出借银行卡。刷抖音的时候也看到过类似的案例宣传。
 
  办案人员:那你为什么还要出租自己的银行卡?
 
  被告人赵某:想着一张卡可以得5000元钱,也没想到出租银行卡的后果这么严重,就出租给他们了。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被告人赵某在北京跑车期间在路边电线杆上看见一则购买、租赁银行卡可获取高额报酬的小广告,随后便通过广告上的QQ号与对方联系出租银行卡的相关事宜。在明知对方收购银行卡用于收取、转移网络犯罪资金的情况下,被告人赵某根据对方指示乘坐高铁到武汉市,将自己名下的1张银行卡提供给对方转移非法资金,并到ATM机处将银行卡中的非法资金18000元提取出来,被告人赵某从中非法获利1000元。
  随后,被告人赵某再次根据对方要求到达武汉市某公园旁,上了一辆黑色轿车后,被告人赵某将自己名下的另一张银行卡、手机及密码交给车上的3名陌生男子用于收转网络诈骗、赌博资金。被告人赵某从中非法获利6000元。
 
  经调查,被告人赵某涉案银行卡资金流水达150万余元。
 
  裁判结果
 
  长顺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赵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对被告人赵某退缴的违法所得7000元依法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长顺县人民法院 余秋菊: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网络技术的发展,以网络及网络技术为主的犯罪手段和方法也呈现多元化趋势。所谓“跑分”就是通过银行卡或微信、支付宝账号,为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非法资金转移的渠道,将涉案资金分流“洗白”的犯罪行为。
 
  一些人为贪图赚“快钱”,简单认为将银行卡借给别人“跑分”没关系,即便认识到可能存在违法行为,也抱有侥幸心理,殊不知自己最终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身陷囹圄。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开办银行卡、电话卡等服务均涉嫌违法犯罪,切莫贪图蝇头小利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