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严厉惩治“两卡”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辖区社会治安持续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龙里县公安局精准研判,快速出击,成功抓获一名非法出借电话卡违法行为人。
10月18日,龙山派出所接到反诈中心推送线索,毛某有出租电话卡的违法行为。随即,龙山派出所民警依法传唤毛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经查,10月12日晚,毛某明知电话卡不能出租、转借他人使用,仍以500元一天的价格将电话卡出租给他人使用。
目前,违法行为人毛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对上述认定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诉渠道、信用修复和救济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