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自己的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或者帮助其提取几笔现金,就能从中轻松赚到“好处费”?注意!这不是发财的门路,而是利用银行账户,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进行洗钱活动。
平安贵州冬季行动开展以来,龙里县公安局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重拳打击各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坚决守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近日,龙里县公安局新型犯罪侦查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陈某莉、罗某标名下银行卡流水频繁,且金额巨大,民警立即组织开展侦查工作,经研判分析,确定陈某莉、罗某标有涉诈嫌疑,并于12月8日下午分别将两名嫌疑人抓获。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陈某莉、罗某标如实供述,两人系夫妻关系,为非法获利,在明知使用个人名下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诈骗资金是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提供个人名下的银行卡帮助他人转账、取现,涉诈资金共计50万余元,并从中非法获利的犯罪事实。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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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