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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3·15|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长顺法院判了!

作者: 编辑:赖小粉 来源:长顺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3-18 10:2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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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8月中旬,被告人王某通过他人在某网络平台以每盒5至6元的价格购买20余种性保健品,并曾在紫云县座马河赶集时卖出3盒,获利20余元。
  
  2022年8月31日,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联合检查的过程中,在长顺县敦操乡集贸市场将摆地摊售卖性保健品的王某查获,现场清点和扣押王某售卖的40余盒性保健品并送抽样测检。
 
  经检测,送检的性保健品中检测出含有西地那非成分。2022年9月,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王某涉嫌销售有害食品,将该案件线索材料移交长顺县公安局。同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到长顺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销售性保健品的事实。
  
  长顺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王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扣押在案的40余盒性保健品,由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销毁。
  
  法官说
  
  “西地那非”俗称“伟哥”,与他达拉非、金阳碱等药物都属于俗称的“壮阳药”,作为一种处方药,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不当使用可能会伤害消化、血液、淋巴及神经等系统,同时“西地那非”已被列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中,系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使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