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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mg/100ml!长顺一男子酒后驾驶货车,长顺法院判了!

作者: 编辑:郭兴欢 来源:长顺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7-08 10:4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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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3日,被告人甘某在朋友家中饮酒后驾驶轻型厢式货车由长顺县广顺镇小坡上往广顺镇二小方向行驶。凌晨1时左右,行驶至马宝门诊路口附近时,因会车与对向行驶的龚某发生口角,随即龚某报警。
  
  经鉴定,被告人甘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5mg/100ml。同时另查明被告人甘某曾于2007年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
  案件审理
  
  长顺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说
  
  拒绝酒驾是每位公民应有的社会道德和底线,每个公民都应做拒绝酒驾的劝阻者、宣传者。请广大群众务必牢固树立交通安全意识,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自己、对他人和对社会负责。珍爱生命,敬畏法律,切莫心存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