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0日,长顺县公安局值班民警接到110警情,称张某某自报喝酒骑车,要求公安机关前往处理,随后执勤民到马路关(小地名)找到报警人张某某,并现场将其抓获,经对张某某进行血液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7mg/100ml。
经审查,被告人张某某因家庭生活琐事与父母发生口角,一时冲动酒驾后报警,以此逃避生活的烦恼。2024年11月,长顺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起诉至长顺县人民法院,12月11日,长顺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伍千元。
检察官提醒
酒精虽能使人获得片刻的快乐,但酒后驾车的行为严重影响驾驶者的反应能力与判断能力。酒后行事也极易尚失理智,借酒消愁不可取,极易造成带来无法挽回的后果。为保护公民权益与公民安全,检察官在此提醒人民群众:拒酒千里外,安全万里行,不要等出安全事故才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