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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听证促进罚有所依、合理行政

作者: 编辑:独山县委政法委 来源:独山县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4-07-03 17:4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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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做好不起诉案件的后半篇文章,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证依法监督、公正履职,提升行刑反向衔接办案质效。2024年6月28日,独山县人民检察院就陆某某、莫某某交通肇事行刑反向衔接案召开公开听证会,会议邀请听证员、人民监督员以及独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相关人员参加。
  简易程序处罚事实不清、无处罚代码不能罚?
 
  2024年2月,独山县检察院以陆某某交通肇事案通过行刑反向衔接,向独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发检察意见,建议其对被不起诉人陆某某作行政处罚,交警大队接收该文书后回复已对被不起诉人作出过行政处罚,并附带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该行政处罚决定系案发当天使用简易程序对违法当事人陆某某作出。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简易程序的适用应当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违法事实确凿;二是有法定依据;三是处罚较轻。本案涉及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案,独山县交通警察在当晚接到当事人报警赶赴现场后,仅通过对当事人陆某某的询问并无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并不能得出违法行为事实清楚、确凿,于当时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确有不妥。
 
  在另一起莫某某交通肇事案中,独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通事故认定书》中已明确认定莫某某未按操作规范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被害人死亡,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驾驶行为与事故发生具有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应当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2024年5月,交警大队回复认为,检察机关已对莫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再无行政处罚必要,且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并无相应处罚代码。检察机关认为,行政机关仅以无处罚必要、无处罚代码不对其行政处罚理由并不充分。首先相对不起诉并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前提,其次同类案件中,相同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不起诉案件当事人,行政机关却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存在同类案件不同罚,对当事人显失公平。
 
  听证员怎么说?
 
  针对上述案件行政单位不处罚意见、惩罚方式存在不同观点,为切实提高行刑反向衔接办案质效,独山县检察院以听证会为契机,听取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及相关单位意见。
 
  听证员: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主要是为了及时迅速化解纠纷,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实现繁简分流,但前提应当确保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陆某某案系致人死亡的复杂交通肇事案,行政机关还是应当在掌握完整案件事实的情形下,再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
 
  听证员:日常生活中,我们驾驶机动车不佩戴头盔、超速行驶都会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举轻以明重,违反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肇事的刑事案件,是更为严重的违法行为,行为人虽被不起诉,免除了刑事责任,但也应受到相应的如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才更为公平、合理。
 
  人民监督员:精准处罚、公平处罚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义务,同类案件中存在罚与不罚的区别,不符合合理行政原则,检察机关应当发挥监督职责,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规范行政机关办案程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司法权威与社会公平。
 
  涉案行政机关表示,对听证会上的发言将认真记录,针对检察机关即将制发的检察建议举一反三,抓好整改落实,促使办案人员切实增强责任心,定期开展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培训,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提升办案质效,规范程序办理,提高办案能力与水平,维护好法律权威。
 
  下一步,独山县人民检察院将不断提高履职能力,持续加大检察听证力度,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会同独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独山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执法部门签订联合机制,对定期会商移送线索、规范不起诉案件行政处罚等工作流程,进一步细化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