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我能在以后的日子中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触碰法律的底线”
“我这次得到了很大的教训,也给我的家庭带来了很大的影响,我愧对大家。”被告人在法庭上后悔的说道。
近日,都匀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依法作出判决。为赚取好处费,协助“洗白”赃款的10名被告人因此获刑。
案情简介:
2023年,被告人杨某在明知其上线利用银行卡收取犯罪所得,为赚取好处费,便邀约被告人罗某某、章某某、王某某一起实施收卡、取现等行为。杨某负责验卡、操作转账、收取现金,罗某某负责驾驶车辆接送卡主,章某某负责陪同卡主到银行取现,王某某负责寻找卡主。王某某又联系被告人丁某,让其帮忙寻找卡主,丁某找到被告人汪某某、柏某,让二人提供银行卡给杨某等人使用,其余被告人又相互介绍,并提供银行卡给杨某等人使用。经查,被告人根据犯罪团伙成员的指令持案涉银行卡多次到银行取现,协助犯罪团伙收取、转移账款,金额达122900元,10名被告人因此获利260元至8000元不等。
裁判结果:
都匀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为他人提供转账、取现帮助,均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分别判处一年零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同时对违法所得进行追缴,对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
法官寄语:
近年来,网络电信诈骗呈高发态势,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帮助型犯罪行为,对网络电信犯罪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勿将银行卡、电话卡、微信号等进行出租、出借、出卖,切莫贪图小利、心存侥幸,任何试图协助不法分子进行“洗钱”的违法犯罪行为终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擦亮双眼,保护好自己的“钱袋子”,不给犯罪份子可乘之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