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致他人财产损害,由谁买单?近期,贵定法院依法对一起监护人责任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
案情回顾
2024年3月,杜某将购买不到一个月的私家车辆停放于贵定某医院后门,近邻小孩用瓦片高空扔掷砸车,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杜某当即向派出所报警,民警赶到现场确定具体砸车人系陈某7岁儿子轩轩(化名),陈某表示车辆确系自己儿子损坏,希望与杜某协商处理。双方对车辆赔偿问题达成共识,由杜某将车开去4S店进行定损修理,赔偿金额根据定损结果协商解决,后杜某将车辆维修费用及替代车辆租金告知陈某,陈某认为费用过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此后该车一直停放于4S店未予修理,陈某亦未予赔付,据此杜某一纸诉至法院。
认定证据 酌定赔偿
庭审中,原被告对赔偿费用及替代车辆租金均存在重大分歧,原告诉请车辆维修费、替代车辆费用、车辆贬值损失等共计56706.20元,原告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诉请的金额,损失应如何认定?
案件办理过程中,原告主动申请对损坏车辆进行鉴定,后鉴定公司出具了机动车鉴定报告,报告载明车辆维修费及合理维修期。承办法官认为,根据案涉车辆损坏情况,鉴定意见较为合理,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替代车辆费用、车辆贬值损失总计为20688元。一审宣判后,原告杜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心语
俗话说“子不教,父之过”。尽管这起事件出在“熊孩子”身上,但问题根源还在于家长的监护责任上,本案家长缺乏对孩子高空抛物危险性的教育,疏于管教,生出事端,造成他人财产损害,自己经济也受损失,实属不该。未成年人侵权的事例屡见不鲜,像轩轩这样年幼的孩子,更需要家长在日常生活中主动承担起安全教育,使孩子在成长的道路上形成正确的价值观。
最后提醒各位家长,寒假即将来临,看管好自家孩子,做好安全教育,管好“熊孩子”,捂住“钱袋子”。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