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安装防盗门,挡住了我的入户门,是否有权起诉恢复原状?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和睦是社会和谐的基本要素但在日常生活中邻里之间时常会发生摩擦这些纠纷处理不好小则相见如仇,大则两败俱伤实在得不偿失请看惠水法院审理的这个案例
简要案情
小美(化名)和小帅(化名)系同一楼层两户紧挨着的邻居,小帅家位于小美家右边。由于小帅家将靠近小美家入户门左边封闭的墙体和窗户砸开,安装防盗门供自己使用里面处于闲置状态的电梯井。而该道门在打开时会将小美家的入户门挡住,给小美家的居住安全和出行便利带来诸多不便。小美多次与小帅沟通交涉要求其进行拆除,交涉无果后小美只好一纸诉状将小帅起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
惠水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被告安装的防盗门在打开时会将原告的入户门挡住,给原告的出入带来不便,影响了原告的出行安全的居住品质,同时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原告的住户与采光,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拆除该防盗门并恢复原状的诉请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如通风、采光、用水、排水、通行等,相邻各方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权的行使必须以从相邻权利人取得必要的便利为限度,不得借口行使相邻权而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超过必要限度的,相邻权利人有权拒绝提供这种便利。如果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现实生活中行使相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冲突时,当事人应当先行自行协商或者通过社区进行调解,远亲不如近邻,解决双方之间纠纷以协商解决为原则,在协商不成或者无法协商的情况下,可诉至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解决。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