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郑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16日,被告人郑某某、杨某驾驶三轮车到某养猪场附近时,发现养猪场门没关,以为无人管理,便心生歹念,一起进入养猪场将该养猪场内的19台电机、2台发电机、1台启动机等设备盗走,后将盗窃所得的设备出售给废品收购站进行销账,得赃款人民币2050元。次日,二人约定再次到养猪场实施盗窃,在拆卸设备过程中被该村村委会工作人员发现后报警抓获,当场查获15台电机、2台水泵、15斤电线、空气能机蒸发板、铜管等设备。经评估鉴定,被盗设备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18276元。
法院审理
惠水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为维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法官提醒
无人看管的财物并不等同于无主物。即使这些财物暂时没有明确的监护人或看管人,它们仍然属于特定的所有者或单位所有。因此,未经允许擅自取用这些财物是违法的。无论财物是否处于有人看管的状态,都应尊重他人的财产权。任何未经授权的占有、使用或处分他人财物的行为都可能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