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2024年5月17日11时,石某某到黄某某经营的手机店内表示想购买新手机,黄某某拿出三台新手机放在柜台上供石某某挑选,并耐心向石某某介绍手机的性能,因店内客人较多,石某某趁黄某某接待其他客人之际,顺手牵羊将放在柜台上的一部黑色荣耀牌手机放进自己的裤兜后离开。黄某某发现手机不见后报警求助,民警经过监控排查锁定石某某,随后将石某某抓获,并在石某某身上查获被盗手机。
经查,石某某在2024年5月至7月,有两次侵犯他人财物的行政违法行为。2024年10月31日,荔波县人民检察院对石某某提起公诉,最终石某某以盗窃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在处理石某某的案件中,荔波检察秉持轻罪不轻罚理念,这彰显了法律威严,为类似案件立标,巩固法律核心地位,体现社会公正的普适性,增强民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起到了警示公众遵纪守法、勿存侥幸心理的作用,提醒民众增强防范意识。今后工作中检察机关还将继续依法履职,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