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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架设“简易GOIP”非法获利1万余元,刑!

作者:张莲莲 唐璐琦 编辑: 来源:龙里法院 发布时间:2024-01-03 09: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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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间出租屋,27部电话,42张电话卡,4根音频线,这样常见的物品组合在一起就能够架设一个“简易GOIP”,这个“简易GOIP”成了犯罪分子实施网络诈骗的作案手段!
 
  简要案情:
 
  2023年7月底,被告人杨某杰通过“蝙蝠”软件与他人聊天中得知可通过架设通讯设备为他人拨打网络电话提供技术支持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他人在网上教会杨某杰操作方法后将通讯设备邮寄给杨某杰。
 
  2023年8月9日至8月25日期间,杨某杰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先后在龙里县冠山街道铁龙路某小区、龙里县冠山街道石头寨架设设备供他人拨打网络电话,非法获利17320.22元。不法分子利用杨某杰架设的设备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造成吴某某、赵某某、刘某被诈骗共计141730.3元。
 
  案发后,龙里县公安局在被告人杨某杰处扣押到移动电话27部、电话卡42张、音频线4根、现金3334元。
 
  近日,该案在龙里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杰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杰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和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当庭宣判:被告人杨某杰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其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杨某杰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张莲莲、唐璐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有话说:
 
  GOIP是网络通讯的一种硬件设备,最近在“骗圈”中成为逃避警方追踪的高科技装备,利用这种设备,骗子在A地打诈骗电话,竟可以显示在B地,从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目前利用GOIP设备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成为电信诈骗分子最常见的作案手段。
 
  再次提醒大家:非法安装、使用GOIP、VOIP设备将构成犯罪,切勿贪图利益,沦为电诈帮凶。不要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和各种三方支付、社交媒体账号。请注意保护好您的个人信息以及相关证件、银行卡、手机卡,一旦发现有人在进行帮信行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如不慎被骗或遇可疑情形,请注意保护证据,立即拨打110报警或拨打96110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