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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头息”违法,民间借贷需谨慎

作者:陈顺莉 编辑: 来源:龙里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5-17 16: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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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砍头息”,即预扣利息,也就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常发生在民间借款中,群众常常因资金问题无奈以“砍头息”方式借款,由于借贷合同多为双方自行约定,而忽略了“砍头息”的违法性和对自身权益的侵害,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砍头息”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跟着案例一起去看看吧。
 
  【案情简介】2019年10月,贵州省龙里县湾滩河镇六广村韦某强,向同村胡某刚借款32700元,借款金额包含“砍头息”(实际借款27300元)约定3个月还款,同时,韦某强朋友刘某友为此次借款作担保。到还款日期,韦某强没有还款,且一直联系不上,胡某刚穷尽方法也找不到人。随后,胡某刚向担保人刘某友要求还款。双方就还款数额发生纠纷,并于2024年4月向湾滩河镇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会”)申请调解,希望能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此事。
 
  【调解】镇调委会受理此案后,指派调解员对案件展开初步了解。在查看相关借款证据和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阐述后,调解员梳理出了本案争议的焦点:1.借款的合法性;2.应还款数额。
 
  根据前期掌握的情况,调解员采用“背靠背”与“面对面”调解相结合的方式化解矛盾。先将纠纷双方分开,逐个进行谈话。在沟通过程中,调解员得知刘某友在面对胡某刚的还款要求时,自己表示愿意承担债务人韦某强的借款,但只愿意还款实际借款金额27300元。随后调解员在跟胡某刚沟通中,将刘某友的还款意愿向其说明,并对胡某刚的借款行为及还款数额进行了法律解读,告知其还款数额应是实际借款数额27300元,胡某刚在了解到相关法律规定后,认同刘某友还款实际借款金额27300元。
 
  在分开化解争议数额后,调解员组织双方面对面沟通,针对双方诉求进行调和,最终刘某友还款数额为实际借款数额27300元。在调解成功后,调解员组织双方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并积极引导双方申请司法确认,进一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调解员说法】随着借贷方式和收费名目多样化,“砍头息”常以会员费、服务费、手续费、商场返现等名目出现,这些实际都是“包装”后的“砍头息”,都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在面对借款时,应避免“砍头息”借款,以合法合规的借款方式借款。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所以也提醒大家在民间借款时,务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利率,否则法律将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