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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龙里一90后小伙生日当天被判刑!

作者: 编辑: 来源:龙里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5-27 17: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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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拘役五个月;
 
  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九个月;
 
  90后小伙,18岁起,多次实施盗窃行为,2024年生日当天,再次因盗窃受审被判刑!这个“生日礼物”足够让他印象深刻!
 
  2021年7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龙里县洗马镇某养生会所内,将被害人冉某放置在房间内的一部OPPO牌手机及挎包内的300元现金盗走。经龙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手机价值75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以及现金100元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冉某。
 
  2024年3月3日11时许,被告人宋某某窜至龙里县洗马镇哪嗙社区罗某某家,将卧室衣柜抽屉内1100元现金盗走。盗窃罗某某家之后,被告人宋某某又窜至蒋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因发现蒋某某家安装有监控设备,未窃得财物便离开现场。
 
  2024年3月5日18时许,民警在龙里县冠山街道锦绣龙山花园门口依法将被告人宋某某抓获。
 
  2024年5月27日,该起盗窃罪案件在龙里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宋某某忏悔到:“我错了,我出来以后一定自己找份工作做,不再偷东西了!”
 
  经审理,被告人宋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赔被害人冉某损失人民币二百元、退赔被害人罗某某损失人民币一千一百元。
 
  被告人宋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