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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集体资金揣自己腰包 龙里一村民小组长被诉获刑

作者: 编辑: 来源:龙里县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24-11-05 16: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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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小组长是村民经济致富的带头人,本应当成为村民最信任的人,但龙里一村民小组长却辜负村民的信任,利用职务之便挪用组集体资金33万余元归个人使用,最终受到法律惩处。
 
  经查,2016年10月至2021年10月期间,被告人饶某某担任龙里县龙山镇某社区某组组长,负责管理该组集体资金等各项工作,任组长期间饶某某将该组33万余元集体资金陆续取出使用。2021年10月,饶某某任期结束后,其一直拒绝将组集体资金移交给新任组长朱某某,且找各种理由推脱不移交。后该组将饶某某诉至龙里县人民法院,诉请判决其返还组集体资金及利息。2024年2月,龙里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将饶某某涉嫌侵占集体资金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24年3月21日,公安机关以饶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
 
  3月29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龙里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在挪用公款或者挪用资金行为中,存在采取虚假发票平账等手段使所挪用公款或者资金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实际上系以非法占有公款或者集体资金为目的的行为,应该以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无证据证实饶某某采取制作假账等手段掩盖挪用资金的事实,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实饶某某对涉案款项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意图,故饶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组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不能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承办检察官说。本案中,饶某某利用担任村民小组长职务的便利,挪用组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应当认定为挪用资金行为。
 
  9月6日,龙里县检察院以饶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向龙里县法院提起公诉。10月25日,龙里县法院公开审理,判决饶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责令其退还集体资金24万余元。
 
  检察官提醒,村集体财产关系村经济发展前途,不容侵犯。各村成立的经济监管小组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定期公示,让村集体资金收入、使用公开透明,保护好集体财产,为村民营造良好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