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塘县公安局成功破获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安全。
平塘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在梳理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线索时发现,多名涉诈嫌疑人将涉案资金取现后均交给朱某某。经进一步分析发现,朱某某在贵州有活动轨迹。11月11日,在仔细布控后,民警成功将朱某某抓获。据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交代,其先物色取现人员,用于接收诈骗资金,再让取现人员到银行网点取现,最终由其负责将取出的现金汇总交于上家,并从中获利。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对自己帮助诈骗分子转移涉诈资金并从中非法获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知识小课堂:
1.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答:《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除了对明知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外,还有什么方法也可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答:其他方法包括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转移资金,汇往境外等。
3.什么是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答:犯罪所得是犯罪直接得到的,既包括通过盗窃、诈骗、抢夺等侵财犯罪获得之物,也包括通过其他犯罪获得之物。
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什么区别?
答: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银行卡进行支付结算等帮助的,构成帮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提供银行卡并有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警方提示:
帮助诈骗团伙“取现”而从中非法获利,实质是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团伙进行“洗钱”,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请广大群众切勿因蝇头小利而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