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售卖劣药,到头来害人不利己。近日,瓮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一起妨害药品管理案开庭宣判,被告人杨某获刑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瓮安县首例妨害药品管理案。
据悉,2021年5月至2023年3月期间,被告人杨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是无产品批准文号、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厂家的药品情况下,仍通过微信以每小包1元的价格向“上家”购买一种黄色粉末状的“痛风药”,并对外宣传该药可以治疗痛风、腰椎痛、颈椎痛,再以2元的价格卖出获利。截止案发,杨某累计从中获利11970元。经查,杨某销售的药品无批准文号、注册商标、厂牌等信息,属于“三无药品”,后经检测,“痛风药”样品中检出“醋酸泼尼松”成分。经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杨某销售“痛风药”的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经审查,被告人杨某明知“痛风药”未取得任何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而销售的行为,已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鉴于杨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检察机关依法向瓮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杨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的确定性量刑建议。瓮安县人民法院依法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