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以来,被告人郭某甲长期在其家中将当归、红花、川芎等中草药打成粉末后添加双氯芬酸钠、吡罗昔康等西药自制中药丸,对外宣称该中药丸有治疗腰痛、风湿腿痛等功效,并以200元每斤的价格销往在浙江、广东、福建、江苏、贵州等地做中草药生意的人进行分销。
经统计,郭某甲通过微信对外销售其自制的中药丸共406余斤(不含售给张某某的),金额为81200元。被告人郭某乙在明知其弟郭某甲非法添加西药成分自制中药丸的情况下,不但为其提供经营场所,且使用自己的微信帮助郭某甲销售该中药丸。
2017年至2023年之间,郭某乙共向被告人张某某销售以上中药丸250余斤,代收售药款后全部转给郭某甲52940元。2023年6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长顺县长寨街道威远社区集市销售“风湿骨痛丸”(即郭某甲制作的中药丸)、“风湿骨痛宁”、“颈椎腰椎粒”等药品时被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长顺县公安局联合开展的专项检查活动查获。
张某某不能提供其销售药品的供货商资质以及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后经送检检测,其销售的“风湿骨痛宁”、“风湿骨痛丸”、“颈椎腰椎粒”均检测出化学药成分。后经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郭某甲生产、销售的“中药丸”为假药,张某某销售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从中检验出化学药成分的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基本事实与刑事部分一致。2024年10月12日,长顺县人民检察院在正义网进行诉前公告,督促适格主体提起诉讼,公告期满后因未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便依法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审理
长顺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一、被告人郭某甲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2400元,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二、被告人张某某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5880元,禁止在其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三、被告人郭某乙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5880元,禁止在其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四、扣押在案的手机1部、中药流水式粉碎机1台、全自动制丸机1台、微电脑烘焙机1台、药丸抛光机1台以及中药丸1291克依法予以没收,由长顺县公安局依法处理;新版痛风特效药42瓶、DEXONE药品6瓶、风湿骨痛宁5袋、颈椎腰椎粒960g、风湿骨痛丸2620g依法予以没收,由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五、对被告人郭某甲违法所得134140元依法没收后上缴国库,已退缴的120000元由长顺县公安局上缴国库,剩余14140元继续追缴;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郭某甲、郭某乙、张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长顺县人民检察院缴纳赔偿金243600元、155676元、51892元,由长顺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其中郭某甲对郭某乙应缴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郭某甲、郭某乙、张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通过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发出消费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勿服用该药。
法官说
药品是关系到人类健康的重要物资,其生产和销售都受到严格的法律法规监管。药品经营的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市场秩序,确保药品质量可靠,保障消费者权益。在购买药品时,消费者一定要到证照齐全的药店、医疗机构处购买。谨慎通过社交平台、网络、非法宣传场所、街头流动摊贩等渠道购买,对可疑产品可通过监管部门网站、电话咨询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