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不闹事,闹事必担责,现实生活中,总有人酒后失控,做出追悔莫及的举动。
近日,惠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罪案件,被告人文某某被判刑。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文某某与朋友相聚到酒吧喝酒,“喝上头”的文某某因不满酒吧服务态度,心生不满用拳头将酒吧前台电脑砸坏,并将酒吧安检门推倒在地,造成电脑和安检门一定程度损坏,事后欲离开酒吧被安保人员劝阻,酒后的文某某不顾劝阻动手将保安打伤,事后不顾警察在场,又踢了保安胸部一脚。经认定,文某某酒后闹事的行为造成酒吧经济损失2229元。
法院审理
惠水法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文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认罪认罚态度,判处被告人文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饮酒是一种常见的社交活动,但饮酒绝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挡箭牌。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尤其是在酒精的影响下,更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克制自己的情绪和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