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约凌晨5点,邻居王某家的土墙倒塌后砸坏了我家的钢架棚,可他却拒绝赔偿。”
“这房子我都十年没住了,自然倒塌的,天灾人祸,这跟我有什么关系?”
原告覃某与被告王某系同村村民,双方房屋相毗邻。王某的房屋为木结构瓦楼房,房屋四侧砌筑土墙,王某于2014年搬出该房屋。覃某于2024年3月份在自家房前的菜地(即王某房屋左下侧)新建成水泥砖墙并在顶部搭盖钢架棚。2024年5月2日5时许,王某房屋左侧墙体自然倒塌,造成覃某新建的部分水泥砖墙、钢架棚倒塌以及钢架棚内的摩托车受损。因土墙倒塌之事,双方闹得不可开交。在村委多次调解无果后,覃某一气之下将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公民合法财产的民事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搬出案涉木结构瓦楼房已有10年,该房屋年久失修、耐久性降低是墙体倒塌的原因,被告作为房屋所有人未能及时发现房屋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被告对房屋的疏于管理与原告的财产损失之间有直接的因果联系,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损失数额,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现场查看的情况,法院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覃某损失二万余元。
目前,农村有不少年久失修的老屋旧房,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墙体开裂、倾斜,梁柱腐蚀严重或脱节不能承重等情况,而且这些老屋旧房大多数无人居住亦无人管理,遇到连日阴雨、冰雪、大风等极端天气则极易发生倒塌。根据法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倒塌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一旦建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通常推定建筑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具有过错,所有人或管理人只有举证自己没有过错才能免责。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即使家中的老房旧屋无人居住,也要做好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房屋安全。若因房屋长期无人居住且未妥善管理,导致他人受损,房屋所有人或管理人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第二款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