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罗某某二人共同在龙里一工地打工。
“要过年了,想办法整点钱用。”罗某某提出。
张某某没有拒绝,也没有回应。
2024年1月23日8时许,二人开着老板的车来到龙里县谷脚镇他们务工的工地上,看工地上没有人,遂把车开到地下室放电缆线的旁边,将工地存放在该处的44米渝丰牌XDZR-YJE4*185+1*95型电缆线剪断盗走,运送至余某某经营的废品回收站销赃,得款18000余元。经龙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27000余元。
接警后,公安机关经排查发现该工地内员工罗某某、张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并依法将二人传唤到案,二人对盗窃电缆线并获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罗某某处扣押到涉案赃款18000余元并依法发还该建筑公司公司。张某某、罗某某家属代为退赔该建筑公司98000元,并取得谅解。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该案件移送龙里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张某某、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二人系共同故意犯罪,在作案过程中地位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且二人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遂依法向龙里县法院提起并提出量刑建议。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公诉机关的全部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罗某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