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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反向衔接 促危险驾驶当事人罚当其错

作者: 编辑: 来源:龙里县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25-02-20 1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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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不起诉的后半篇文章如何做好,对于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至关重要。近日,龙里县检察院集中办理一批涉危险驾驶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切实完善刑事司法向行政执法的反向流转程序,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2024年4月13日凌晨,李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龙里县中铁大道中段行驶,因酒驾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54.9mg/100mL。李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吊销驾驶证,并以其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龙里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该院经审查认为,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办理。行政检察部门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李某因被不起诉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其醉酒驾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因同期作出不起诉决定需移送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不止李某一人,为促进我县县域范围内涉酒驾行政处罚执法尺度的统一,确保“过罚相当”,该院与公安机关就此类案件违法情节、处罚方式以及处罚力度等方面进行对接,并制发检察意见书。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等人危险驾驶反向衔接案件作出处理,其中李某被处予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醉酒驾驶机动车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法律对该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制裁措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先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即使得以免除刑事处罚,也需返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再次作出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坚决做到“开车不饮酒,酒后不开车”,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共同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