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对账单我都没签过字,这部分货款我不认可。”
“法官,我们都向他供货好多年了,也是基于信任,有时候口头约定后就给他供货了,谁想到他现在翻脸不认账。”
近日,在龙里法院审判法庭里,刘某与某卫生用品公司就部分货款产生了较大分歧。根据双方陈述,该卫生用品公司长期向刘某供应纸尿裤等卫生用品,为了方便交易,双方约定每年年末对货款统一进行结算,货款金额以经双方签字确认的对账单载明金额为准。因刘某一直拖欠2024年货款,该卫生用品公司多次催要未果后,无奈将刘某起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存在长期合作基础,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针对双方争议较大的货款金额,承办法官从逾期付款损失、物价波动、诉讼成本等角度给当事人举例子、讲道理,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权衡利弊,最终刘某认可该卫生用品公司主张的货款金额,并当庭兑付尚欠货款28403.2元。
承办法官提醒:“对于合同的重要内容如价格、付款方式、利息等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合同履行期间,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切实维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