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我开的车。”
“也不是我撞的人。”
“我不知道司机是谁。”
……
近期,一起交通事故中,弃车逃逸的被告人卫某某在现场被公安抓获后,面对公安的询问狡辩道。
事故发生当天,被告人卫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龙吐水方向往龙里县草原路方向行驶,肖某驾驶小型轿车载王某某由龙里县草原方向左转往董下桥方向行驶,14时18分许,行驶至龙山大道张家湾至永兴山庄路口300米处,卫某某驾驶车辆的正前部与肖某驾驶车辆的右侧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肖某和王某某受伤,肖某和王某某于同日被送至医院就诊。事故发生后,卫某某弃车逃逸。龙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路面巡逻过程中发现发生交通事故,民警在处置过程中在距离事故地点300米处将卫某某抓获。抓获后,民警向其询问事故情况,卫某某心存侥幸地作出了开头的回答。
随即,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6mg/100ml。后民警将卫某某带至龙里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卫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49mg/100ml。经认定,卫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同时经鉴定,王某某在事故中造成的胸骨体上段骨折的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其右侧第一肋骨骨折、右肩部2.79cm²片状疤痕的损伤程度达到轻微伤。
案发后,卫某某与肖某、王某某达成赔偿协议,积极赔偿肖某、王某某,取得肖某、王某某的谅解。
2025年11月18日,龙里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危险驾驶案件。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卫某某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卫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