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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平塘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两起盗窃案

作者:平塘县人民法院 编辑:冉光桢 来源:平塘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12-19 18: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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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平塘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盗窃案。
 
  案例一:被告人池某承曾于2024年7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刑罚。2025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池某承先后在平塘县城多个商铺地点实施盗窃铜芯电线共9次,并将盗窃得来的电线拿到废品收购站销赃获币1000余元,经平塘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池某承被盗财物总价值共计2948元,另查明,被告人家属于2025年11月30日退赔四被害人损失2948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池某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此前因盗窃被刑事处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被告人池某承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以及犯罪后表现,遂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池某承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案例二:2023年9月21日,被告人余某祥途经平塘县某小区单元楼下门口时,见一辆停放在该处电瓶车的储物盒内放置有一部手机,顿起盗窃之念,将被害人赵某某被遗忘未拿走的一部华为荣耀手机盗走。经平塘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华为荣耀手机价值1799.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余某祥在其居住的房屋内将其抓获,查获被盗的手机发还给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余某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盗窃物品已退还失主,系初犯,可以从宽处罚。据此,综合被告人余某祥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以及犯罪后表现,遂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余某祥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提醒:法律对盗窃犯罪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任何试图通过非法手段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自觉遵守法律,不触碰法律红线,共同维护平安平塘、法治平塘。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