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希煜 编辑:莫尔婷 来源:三都法院 发布时间:2025-02-27 15:45:15
2024年7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县人民医院侧门对面停车位的三轮摩托车盗走。在7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找到被告人王某甲帮忙销售盗窃车辆,被告人王某甲随后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将盗窃车辆卖给被告人王某乙,被告人杨某某分得赃款1000元,被告人王某甲分得赃款800元。
经鉴定,被盗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905元。
三都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转移、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3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乙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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