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2023年2月,熊某某(已判决)找到被告人杨某购买假冒茅台酒。后杨某找到微信名为“波某哥”的人,二人商议,“波某哥”帮助杨某制作假冒茅台酒,由杨某提供基酒,“波某哥”负责灌装,并将制作的假冒茅台酒送至杨某指定的地点,杨某按每件茅台酒500元的费用支付给“波某哥”。
2023年2月至2023年12月期间,杨某以每件1250元至1300元不等的价格将上述共计201件假冒茅台酒出售给熊某某,销售金额247660元,杨某获利78090元。
2023年12月26日,熊某某将向杨某购买的30件酒邮寄给某粮油公司途中被查获。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该30件茅台酒均属假冒产品。
【庭审情况】
2026年3月12日,该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在龙里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某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希望法庭给我一个机会,我也认识到了错误,给家里带来了沉重打击,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我今后不会触碰法律底线,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杨某在最后陈述阶段陈述道。
法庭另查明,2024年5月29日,被告人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2024年7月4日,被告人杨某家属代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伙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经营数额为247660元、违法所得数额为7809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有话说】
本案中,杨某为牟利制售假茅台酒,非法获利,最终受到法律惩处。制假售假不仅侵害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更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其行为纵然一时获利,终将面临刑事追责。广大经营者务必以案为鉴,严守法律底线,诚信经营;须知假冒之路不通,守法方是长久之计,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