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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荒除草也会坐牢?——瓮安检察精准履职以案释法 为森林拉起 “警戒线”

作者:李杨芳 袁康玲 编辑:杨晓慧 来源: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6-01-26 15: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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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由瓮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庞某某失火罪一案,在案发地瓮安县猴场镇某村委会开展巡回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予以确认,并采纳了量刑建议,作出有罪判决。本案中,检察机关始终坚守司法公正,既依法惩治危害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又充分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更创新普法形式开展法治教育,实现了“惩治犯罪、权利保障、社会治理”的多重成效,成为一堂深刻生动的全民法治公开课。
  案情回溯:一根火柴的沉重代价
 
  2025年3月25日,被告人庞某某在自家位于山林旁的田地劳作时,使用随身携带的火柴点燃土坎边的杂草。彼时正值天干物燥、风力较大,火苗迅速失控蔓延,最终酿成难以扑救的山林大火。经调查核实,此次火灾导致过火有林地面积达65.9公顷,对国家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难以挽回的巨大损失。
 
  检察履职:惩保并重,刚柔并济,彰显司法力度温度。案件发生后,瓮安县人民检察院迅速介入,经全面审查案件事实与证据认为,被告人庞某某为清理杂草焚烧土坎边杂草,因疏忽大意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失火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坚守法律底线,又彰显司法人文关怀。考虑到庞某某在扑救火灾过程中全身多处被烧伤,行动不便,承办检察官多次上门走访,在其卧床休养期间,耐心细致地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深入释法说理,详细解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后果。在值班律师的全程见证下,庞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结合庞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检察机关综合考量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依法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实现了“罚当其罪、宽严适度”。
 
  法庭教育:巡回审判,精准宣讲,筑牢基层法治防线。为最大限度发挥案件的警示教育意义,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检察机关主动建议并全程配合法院,打破传统庭审模式局限,将庭审现场“搬”至案发地村委会。庭审中,检察机关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有序推进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及被告人陈述等环节,公诉人围绕犯罪事实、证据链条、法律适用等核心问题,逻辑清晰地发表公诉意见,有力指控犯罪,让现场百余位旁听村民“零距离”感受司法程序的严谨性与法律的威严。
 
  庭审结束后,检察官趁热打铁,结合本案案情开展专题法治宣讲。宣讲中,检察官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详细阐述了失火罪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及法律责任,深刻剖析被告人因法律意识淡薄、防火观念缺失酿成悲剧的思想根源,明确告知村民“无心之失”并非免责理由,任何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同时紧密结合当地山林密布、防火任务艰巨的实际情况,深入分析火灾对家庭幸福、集体利益、生态环境造成的严重且长期危害,用看得见、算得清的“法律账”“生态账”“经济账”,唤醒村民对火灾危害性的深刻认识,让生态保护与防火安全理念真正入脑入心。
 
  现场旁听村民王某某感慨道:“今天的庭审直观又深刻,以前总觉得烧点杂草、上坟烧纸是小事,听完检察官的宣讲才知道后果这么严重,以后一定会时刻绷紧防火弦,再也不敢大意了。”
 
  将庭审与普法课堂搬到村民“家门口”,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是检察机关立足刑事检察职能、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创新实践。此次履职不仅依法惩治了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更有效破解了农村地区法治宣传“流于形式”的难题,切实增强了农村群众的法治观念和防火意识,对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守护绿水青山具有重要意义。瓮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精准履职扛起生态保护司法责任,用法治力量筑牢森林“防火墙”,为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建设生态宜居乡村提供了坚实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