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荔波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在微信群谩骂他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该案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在承办法官监督下,被告积极履行义务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原告罗某与被告黎某因共同爱好山歌而进入微信聊天群,并在微信群外单独添加对方为微信好友。2021年1月,被告因群成员聚会产生的经济问题对微信群中的另一男性网友心生不满,为发泄怒气,被告在微信群中散布原告与该名男性网友有不正当关系以及其他具有贬低、侮辱性质的语言攻击原告,对原告的个人名誉及正常生活造成不良影响。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截止该案开庭审理前,被告已退出该微信群。
荔波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作出民事判决,由被告在微信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在判决生效后,被告积极到法院履行义务,经法院工作人员审查赔礼道歉内容后在微信群中发布,并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亦收取了被告支付的赔偿款。至此,一起在微信群谩骂他人的名誉权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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