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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福泉法院发布两起失火案例

作者:赖君,陈茂丹 编辑:邓欢 来源:福泉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4-19 17:4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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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
  
  2024年2月19日,被告人韦某开在都匀市墨冲镇新蒙村下院组务农时,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自家田地上的残余农作物和杂草点燃焚烧,因突发大风,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6.46 公顷(96.9 亩),其中乔木林地5.7公顷(85.5亩),灌木林地0.76公顷(11.4亩),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其行为构成失火罪。
  
  福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某开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具有自首情节,且被告人已满75周岁,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福泉法院依法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韦某开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例二:
  
  2024 年2月11日,被告人熊某远同熊某彬、袁某霞等人从瓮安县至福泉市仙桥乡王卡村青杠坡上坟祭祖,在祭祖过程中,熊某远燃放的烟花哑弹不慎掉落到草地上引发山林火灾。后熊某远等人拨打“119”电话报警,并参与灭火,因火势太大,熊某远等人离开现场后于2024年2月12日至福泉市公安局牛场派出所投案;过火总面积为329.87亩(21.99 公顷),其中乔木林地为45.03亩,灌木林地面积 1.14 亩,其他草地面积283.70亩,其行为构成失火罪。
  
  福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熊某远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熊某远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熊某远案发后积极补植复绿,悔罪态度明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福泉法院依法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熊某远拘役二个月。
  
  法院提醒:
  
  案例就在身边,警示就在眼前,引发森林火灾后果不堪设想,小小的举动,引发的是大火烧山。福泉法院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防火意识,从根源抓起,不带火种进山,杜绝烟花爆竹,自觉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法律法规,共同守护好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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