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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泉11名男子“关灯”盗矿,获刑!

作者:杨淑娟 编辑:邓欢 来源:福泉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9-05 10: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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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福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舒某某等11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十一年三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三千元至四万元不等金额。同时对其违法所得7万余元由扣押机关发还被害单位,并责令11名被告人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36万余元。
  
  2023年9月12日至21日期间,被告人舒某某组织安排被告人宋某某、周某某等人以关闭货车车灯及破坏刹车灯的方式,半夜前往福泉市某公司洞矿货场盗窃磷矿,后运往福泉市牛场镇某磅房进行称量,称量后将盗窃所得的磷矿卸在牛场镇工业园的空地上,由舒某某负责销赃给他人。舒某某负责总体指挥、销赃等事宜,并安排被告人宋某某负责放哨、指挥现场倒车装矿、过磅等,被告人周某某负责放哨,其余被告等人负责盗窃运输磷矿,期间共盗窃运输磷矿800余吨,获利人民币57万元。
  福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舒某某、宋某某等11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之规定,构成盗窃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舒某某组织、指挥全部犯罪活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且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某、周某某等人系受邀约作案,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盗窃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也破坏了社会的公序良俗。无论出于何种理由而实施盗窃,都无法逃脱法律的惩处。每个人都应当遵守法律,通过合法的途径去获取自己所需,而不是选择盗窃这种错误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