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黔南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该案中,兰忠前驾驶挂靠在黔南大德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车辆,运输浓硫酸过程中发生侧翻,导致硫酸泄漏污染了瓮安县岚关乡章阁村李昌莲、程金华等7户农户的耕地、林地,损坏了当地群众的饮水工程设施。经核实,该案中受污染的耕地系基本农田,其林地属于国家公益林,受损的饮水工程系中央、省、黔南州出资修建。
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认为,该案中4被告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遂向黔南州中级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依法追究4被告的赔偿责任。
黔南州中级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中国人保平塘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环境污染赔偿款1177591.01元;兰忠前承担环境污染赔偿责任102240元;黔南大德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福泉市鑫隆化工有限公司承担环境污染赔偿责任25560元。黔南州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均得到支持。
该案系黔南首例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也是全省为数不多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其裁判结果对该州加强环境资源保护力度,提升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黔南州检察机关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精神,践行习总书记提出“检察官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的职责使命,统筹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2018年至今年5月底,黔南州检察机关共立案环境资源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099件,提出诉前检察建议1058件。针对提出的检察建议,黔南州检察机关坚持按照最高检的“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要求,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共商解决问题的思路、方法,督促被建议单位按建议要求进行整改,确保每一件检察建议都有回应、有落实,以达到预期成效。
据介绍,黔南州检察机关将继续克服不足、迎难而上,并紧紧围绕党的十九大关于打好环境防治污染和实施健康中国战略重的重大决策部署,深耕法律监督主业,持续深入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和新要求,切实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王政棉 罗翔)
(编辑:吴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