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水县涉黑第一案公开宣判
16名被告人领刑二十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
7月4日,惠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杨寿、杨洪龙、杨彪等16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一案。对被告人杨寿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对被告人杨洪龙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对被告人杨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对其余1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到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共计11.5万元,同时没收个人银行账户内被冻结的全部余额;对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贵JGY716的五菱宏光微型车、华为手机二台、OPPO手机一台、VIVO手机一台予以没收。
经法院审理查明,自2016年8月至2018年2月,杨寿、杨洪龙、杨彪等16名被告人有组织地在惠水县境内采取威胁、聚众造势、滋扰、“谈判”等方式,对惠水县多家酒吧、KTV、水汇等娱乐场所强行索要保护费、强拿硬要财物,其行为已对上述行业形成非法控制,致使受害者敢怒不敢言、不敢向公安机关报警,有的甚至被迫停业,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2016年以来,杨寿还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并由该组织成员负责放哨、接送赌客、维持秩序,非法获利均用于该组织成员吃喝玩乐、购买作案工具、发放工资等。此外,该黑社会组织还在县域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寿、杨洪龙、杨彪等16名被告人,采取威胁、聚众造势、滋扰、“谈判”等方式,有组织地在惠水县境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开设赌场、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符合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被告人杨寿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依法应按照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因其参加恶势力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又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依法应予严惩;其余各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杨洪龙、杨彪是积极参加者,其他成员是参加者。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作出上述判决。(李庆红)
(编辑:吴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