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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有小九九,律法断是非

作者:杨文宇 编辑:吕苏苏 来源:贵定法院 发布时间:2020-08-23 10:5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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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仅凭一张借条复印件,能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吗?近日,贵定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因原告胡某仅提交了一张借条复印件,未提供借条原件或其他佐证材料,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该借条复印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最终法庭驳回了原告胡某的全部诉请。
  
  据承办人罗法官介绍,原告胡某和被告吕某是朋友关系。2016年10月,吕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胡某借款2万元,因吕某不想让其父亲知道本次借款的存在,双方约定借条以任某的名义出具,吕某为担保人。吕某书写好借条以后交给胡某。当天,胡某扣除了2000元利息和应得的好处费1000元后,通过微信三次转款共计17000元给了吕某。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吕某未偿还借款。2017年4月,吕某在外用微信告诉胡某此借款由其父代为偿还,并让胡某去找其父亲要钱。嗣后,胡某就去找吕某之父,吕某之父还款后,胡某将借条原件交给了吕某之父,却留下了一张借条复印件。2019年8月,胡某以吕某借款后长期未还款为由,起诉到了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吕某否认借条复印件的真实性,并辩解该笔借款已由其父亲代为偿还了,借条原件胡某也交给了自己的父亲,双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胡某认可借条原件交给了吕某之父的事实,但对于为何要将借条交给吕某之父,他自己也记不清了。经过审理后,法院采纳了吕某已归还借款的主张,对于胡某要求吕某归还借款,因证据不足,从而驳回了胡某的诉讼请求。
  
  胡某不服判决,上诉到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胡某认可已将借条原件交给吕某之父,吕某关于已偿还借款的主张符合生活常理,而胡某对将借条原件交给吕某之父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释,故对于胡某的主张不予采信,综上,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八条: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