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都匀市检察院举行“依法履行检察职能 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检察开放日活动,通报4起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一:王某某等人危险驾驶案
【简要案情】
1.王某甲,男性,1961年06月08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系退役军人,参战优抚对象。
2019年11月08日19时41分许,王某甲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都匀市三道河路口路段与他人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7mg/100ml;经抽血鉴定,结果为:100.44mg/100ml;经都匀市交警大队认定,王继宇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本案造成的损失不大,被害人未要求赔偿。
2.王某乙,男性,1960年01月04日出生,初中文化,系退役军人,参战优抚对象;曾因饮酒驾驶于2019年04月26日被都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处以罚款11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2020年01月06日21时25分许,王某乙醉酒后驾驶贵J3S13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都匀市桐州路200米处被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9mg/100ml,经抽血鉴定,结果为:86mg/100ml。
3.曾某某,男性,1959年11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系退伍军人,参战优抚对象。
2020年2月22日20时00分许,曾某某醉酒后驾驶贵J8F66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都匀市剑江中路与富强巷交叉路口100米处被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8mg/100ml,经抽血鉴定,结果为211.08mg/100ml。
【诉讼过程及处理结果】
以上三起案件,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5月19日、6月9日、7月7日移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曾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承办人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根据各自的犯罪情节作出精准量刑,经审查认为:王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停车处理,都匀市检察院于2020年5月25日将其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王某乙曾因醉酒驾驶受过行政处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都匀市检察院于2020年6月16日将其提起公诉,建议判处王某乙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200mg/100ml以上,都匀市检察院于2020年7月15日将其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曾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一审判决均采纳量刑建议,三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
【典型意义】
都匀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积极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落实值班律师到场制度,对于轻微刑事案件通过精准量刑,适用速裁程序,综合考虑三被告人归案后主动坦白,认罪态度诚恳,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在办案过程中,极力做好醉酒驾驶方面的宣传,阐明危害,提高认识,尽力帮助其树立“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良好习惯,并让其以后劝解身边人远离酒驾。
案例二:罗某贪污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罗某,女,45岁,瓮安人,原系都匀市小围寨办事处社会事务办科员。
2016年7月19日,都匀市民政局将“2016年军烈属(义务兵)优待金”(以下简称优待金)款项60.52万元人民币拨付至都匀市小围寨办事处。2016年8月2日,罗某用借条将这笔优待金借出并存入自己的个人信用社账户,随后罗某陆续通知部分军烈属对象到其办公室实际发放了47人的优待金共计42.09万元。2016年12月,罗某采取假冒军烈属签名的方式侵吞孟某某等16人的优待金共计18.43万元,用于赌博,后使用虚假的凭据将该笔款项核销。2017年8月28日,群众到小围寨办事处反映情况,经工作组逐户核查,案发。2017年8月31日,罗某到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
2017年9月1日,都匀市人民检察院对罗某涉嫌贪污案立案侦查。2017年12月28日,都匀市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对罗某提起公诉。2018年3月13日,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罗某犯贪污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经都匀市人民检察院监督,都匀市小围寨办事处筹措资金向优抚对象补发优待金。
【典型意义】
军人承担着保卫祖国的重任,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优待。发放军人及军属优待金是落实国家拥军优抚政策的紧要事,任何人胆敢向优待金下手,都必将受到国法严惩。办理贪污特定款物尤其是贪污优抚金的案件,应当从快从严,依法惩处。在办案过程中,依法监督相关职能部门筹措资金,补齐发放优待金,切实依法维护军人及军属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陈某某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陈某某,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布依族,退伍军人,系陈某昌交通肇事案被害人。2019年6月30日,陈某某在乘坐陈某昌驾驶的机动三轮车回家途中发生侧翻事故,导致陈某某损伤并截瘫。经认定,陈某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2月10日,都匀市公安局以陈某昌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5月14日,都匀市人民检察院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5月29日,都匀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陈某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
【司法救助过程】
都匀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陈某昌交通肇事案件时,发现陈某某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向陈某某告知有申请司法救助的权利并将案件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收到救助线索后,迅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主动联系其帮扶责任人帮忙收集救助材料,多次到当地村委会及当事人家庭实地核查其家庭收入、居住环境等情况。经调查核实,陈某某系退役军人,1981年入伍,参加过两山战役,获得过数次荣誉勋章,1987年退伍回家务农。陈某某家庭系都匀市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仅为夫妻两人,受伤前家中主要经济来源为夫妻外出务工。此次事故导致陈某某脊椎损伤并截瘫,生活不能自理,劳动能力丧失,其受伤后完全靠妻子照顾,家庭也丧失了外出务工的经济来源,由于该案肇事者无能力进行赔偿,陈某某的医疗费均系向他人借支,为此负债累累,家庭生活无比艰辛。
都匀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对救助申请人陈某某予以救助2万元,并积极协调政法委等有关部门加快救助审批进度,及时将司法救助金发放到位。为争取更多支持,都匀市检察院及时召开公开答复会,邀请人大、政法委、当事人所在乡镇及村支两委、帮扶责任人参加,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对陈某某进行多元化救助,目前陈某某低保申请已获批,退役军人临时救助已及时发放,其妻子也获得扶贫专岗工作。同时,都匀市检察院建立定期跟踪回访机制,在八一前夕联合都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其家庭和生活情况进行回访,确保长效救助。都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救助申请人所在地村委会对都匀市检察院开展的司法救助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对因案致贫的退役军人、贫困户开展多元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刑事检察部门主动向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移送救助线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第一时间进行调查了解核实,实现了由被动救助向主动救助的转变。针对救助申请人系退役军人、家庭属建档立卡贫困户、生活异常困难等实际,都匀市检察院为救助申请人开通绿色通道,加大救助力度,快速办理救助案件,并通过召开公开答复会、联合回访等方式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多元化综合救助,践行了“一次救济、长期关怀”的司法救助理念,体现了依法保障“最可爱的人”的检察担当。
案例四:督促烈士陵园环境恢复案
【基本案情】
都匀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都匀市凤凰山烈士陵园大门口张贴有小额贷款广告,王司烈士陵园植被无人修剪看护,杂草丛生,垃圾遍地,部分烈士墓碑已破碎,破碎缝隙处长有杂草、杂树。现都匀市烈士陵园内有广告张贴、英雄墓碑破损、垃圾遍地、杂草丛生、广告张贴,严重损毁英雄烈士的荣誉和尊严,失去了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已不能满足纪念、教育、参观的作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清明节前夕,都匀市人民检察院开展“英烈纪念设施保护活动”,对全市烈士纪念实施保护及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实地勘查。检察人员经摸排走访和现场勘查发现,都匀市烈士纪念设施疏于管理维护,凤凰山烈士陵园大门口有违法张贴的贷款广告;王司烈士陵园部分墓碑破损、陵园内常年杂草丛生、垃圾遍地。烈士陵园环境脏、乱、差,烈士纪念设施破败,严重损毁英雄烈士的荣誉和尊严。
2019年4月4日,都匀市人民检察院向该项工作的主管部门都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清理广告及垃圾,加强对烈士陵园的管理和维护,并对烈士纪念设施进行修缮和保护,恢复英雄烈士设施的纪念和教育功能,以维护英雄烈士的尊严荣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都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迅速制定整改方案,并于4月27日作出书面回复。该局第一时间组织人员对张贴的广告进行现场清理,立即消除除了影响。同时,通过派出所找张贴广告的责任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其写出检查书。该局组织专门力量对王司烈士陵园存在的问题开展了全面清理,重点对陵园环境进行了清洁卫生,对部分破损设施进行了适当修补。还着手开展了烈士忠骨的整体迁移工作,在迁移之前,指定专人负责,常态化进行,陵园卫生定时清扫,确保烈士陵园内庄严、肃穆、整洁、清净的环境和氛围。
4月28日,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深入现场实地进行跟踪监督,发现凤凰山烈士陵园处的广告已清理,王司烈士陵园环境已修复、纪念设施已得到初步修缮。
2019年9月26日,王司烈士陵园整体搬迁至都匀市凤凰山烈士陵园。都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已全面整改到位。
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后,都匀市人民检察公益诉讼办案组进行事后跟踪,多次与都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召开联席会议,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成功助推烈士陵园环境恢复。
【指导意义】
诉前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体现了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工作目标一致,价值追求一致,实现了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合作取得双赢、多赢、共赢的成效。
检察机关依法办理英烈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不仅丰富了英烈权益保护的司法手段,更大的意义在于推动英烈权益保护合力的形成,助推英烈权益保护“铜墙铁壁”的构建,确保了英雄烈士保护公益诉讼工作取得了良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切实捍卫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