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瓮安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恢复原状纠纷案,双方握手言和。
吴某华、吴某贵、吴某坤系瓮安县银盏镇某村村民,其房屋与银盏镇某小学(已被合并,现未使用)毗邻,因现有入户路部分路面宽度不足2米,导致部分车辆无法直接驶入,故欲经某小学操场修建新的入户路。然而该小学属于村集体资产,村民委员会无权同意三人的要求,三人便于2021年2月16日将某小学围墙及堡坎损坏,经银盏镇人民政府下发整改通知,三人均拒绝将损坏的墙面和堡坎恢复,村民委员会遂诉至法院请求三被告恢复其损坏的银盏镇某小学围墙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4月11日下午,为进一步了解纠纷情况,承办法官谢霞前往现场查看。查看现场后,法官组织双方现场调解,通过耐心释法说理,阐明利害关系,使三被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在限期内恢复损坏的小学围墙,原告也自愿放弃其余的诉讼请求。同时,为了解决三被告入户路通行问题,法官查看周边情况,积极协调村民委员会和当地其他村民,提出通过召开村民大会,经村民大会同意后从某小学后修建入户路的解决方案,原、被告均同意该方案。至此,原、被告双方的问题都得到了妥善解决,终使双方签订调解协议、握手言和。法官认真负责的态度让双方当事人对法院的工作表示十分的认可和满意。
瓮安县法院始终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努力在处理纠纷的同时解决实际问题,不断开拓思路,落实便民利民措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