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进一步提升检察工作透明度、公信力和权威性,4月27日,瓮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干警驱车200余公里来到遵义市播州区铁厂镇某村民组对因腿脚不便,不方便出行的杨某某公开送达不起诉决定。
据悉,2020年10月21日,杨某某独自一人划船来到瓮安县珠藏镇乌江流域,将自带的渔网撒下,次日8时许,杨某某准备收网时被瓮安县珠藏镇派出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杨某某捕鱼所用渔具的网目尺寸为10厘米,不属于禁用渔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对杨某某决定不起诉。
公开宣告时,检察干警宣读了不起诉决定,说明了不起诉的理由,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进行了法治教育、训诫,杨某某也当场表态,今后会严格遵守渔业管理法律法规,绝不再犯。
此次对被不起诉人上门进行公开宣告送达,充分发挥以案释法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使被不起诉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彰显了检察机关的司法“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