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瓮安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行检察职能,针对学校周边食品安全存隐患问题向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旨在净化校园周边经营环境,保障学生“舌尖上的安全”,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据悉,2021年4月中旬,该院在督导“一号检察建议”落实情况时部分学校反映,每到学生放学时学校门口存在摊贩扎堆经营,乱摆乱放,造成学校门口脏、乱、差现象,严重时甚至造成交通堵塞。部分家长也反映,孩子经常在校园周边购买暴力卡片、锋利的塑料刀剑玩具以及一些“三无”食品等等。针对学校及群众反映的问题,该院对县城辖区内瓮安三中、瓮安二小等多所中小学学校深入开展调查走访工作。
经实地查访,办案人员发现学生放学时,大多数中小学校园门口摆满了摊点,生意异常火爆。炒粉、臭豆腐、卤粉、麻辣烫、裹粉等小吃摊点围满了学生。为进一步了解情况,承办人乔装购买者就近观察,发现多数摊点从业人员没有健康证明,摊点也没有配备防尘、防蝇、防污染等设施,食品安全存在极大隐患。由于出租车停靠揽客以及部分家长驱车接孩子,本来交通就非常拥堵,加上部分摊贩为寻求有利位置贩卖而乱摆摊位,给校园周边交通安全带来很大隐患。
承办人在充分实地调研和民意调查的基础上,综合分析认为,由于疫情影响,民生艰难,许多摊贩以此养家糊口,若对其一赶了之,这些人将会丧失生活来源,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对于学校周边的食品摊贩,要做的是划定经营范围,监管其食品卫生质量,加强对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备案登记,注重定期巡查和监管。故此,检察机关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七条: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在规定的场所、区域、时间内经营;
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制作、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
在显著位置公示备案证明材料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配备防蝇、防鼠、防尘、保洁设施……等法律规定。
瓮安县人民检察院向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书,要求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食品小摊贩监管工作,强化日常监督检查,指导食品小摊贩从人员健康、环境卫生、原料采购、设备消毒等方面进行全面改进,规范食品经营行为,提升食品质量安全。检察机关的执法监督既切实维护民生民利,又有效保障了学生“舌尖上的安全”,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下一步,该院将进一步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作,持续跟进监督,确保检察建议事项落实到位,共同担负保障学生食品安全的重任,为青少年健康成长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