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平塘县人民法院判决,3月19日,四名非法捕鱼当事人自行购买了2万元鱼苗投放进了曹渡河,至此,平塘县首例非法捕捞公益诉讼案件,圆满完成。
在多方共同见证下,近2万尾鱼苗跃入河中,回归自然,当事人以增殖放流鱼苗的方式进行生态补偿。
投放鱼苗现场
“通过这次非法捕鱼,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感到很后悔,希望各位亲朋好友不要去非法电鱼,一定要保护生态环境。”当事人耿某如是说。
原来,2020年3月15日,被告人耿某、陈某等四人使用电瓶、变频器等电鱼工具,在平塘县牙舟镇陈家湾村杉树坪曹渡河天然水域进行非法电鱼捕捞作业,被平塘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渔获物野生鱼17.5公斤。平塘县人民检察院对平塘县公安局查处的该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进行诉讼监督,认为该案符合追诉条件。为了达到生态环境保护与刑事打击相结合的社会效果,督促平塘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时针对因非法捕捞而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未被修复,平塘县检察院进行了公益诉讼立案调查,委托县农业农村局有关技术人员对生态损害进行了评估,提出生态补偿修复意见。经开庭审理该案后,当庭判决四被告人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判令四被告人就社会公益损害共同承担生态补偿修复责任,自行购买价值2万元的鱼苗投放到作案地点的河段。
鱼儿放归自然
当事人陈某说: “我对于自己非法捕捞的行为非常后悔,我想告诫身边的朋友和社会上的所有人不要这样做,以后我也要做一个宣传者,共同保护好我们的生态环境。”
在鱼苗投放现场,不少群众也为平塘县严厉打击非法捕鱼的行为,拍手叫好。
“这次活动对我们也是一种教育,就是需要大家共同维护我们的生态环境,我们一定要保护好生态,保护好我们的水资源。” 群众陆开远如是说。
曹渡河风景美如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六十四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四名当事人触犯了有关法律法规,平塘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件进行了公益诉讼,当事人也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在这里我们也提醒广大群众,破坏生态易,修复生态难,切莫为了蝇头小利以身试法!
“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提高法律意识,也积极参与保护生态环境中来,积极的向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提供违法犯罪线索,我们要爱护生态环境,共管共治,把我们的母亲河的生态环境保护好,贡献我们自己的一份力量。”平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黄仕勇向记者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