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事情能让执行法官瞬间心情大好?莫过于失联多年被执行人突然的出现,并携案件全款而来。
“法官啊,能不能把我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移除啊,我马上把欠款一次性履行了。”
“请问你是谁?”
“我是李某某,2016年法院判决我应当支付谭某某等3人欠款一万多元,我没有按期履行,后面3个申请人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我以为法院找不到我,这事就这么过了。这几年,我出行飞机票买不到,想按揭购车,被银行告知个人征信有问题,无法办理按揭手续。今年,自己打算经营一些项目就到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结果因自己是失信被执行人,营业执照也申请不了,导致项目搁置。现在是真的后悔,我现在马上把欠款兑现了,希望法院能解除对我的信用惩戒,我真的知道错了。”
据悉,谭某某、游某某、周某与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法院依法审理判决,李某某应当支付谭某某等3人欠款10512.31元。因李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6年6月,谭某某等向独山县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李某某玩起了“人间蒸发”,法院通过综合查控手段,未查到被执行人李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找到李某某的下落,因此,独山县法院依法对李某某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
于是就有了李某某主动打电话联系执行法官的一幕,执行法官对李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其对自己的行为给自己带来的影响懊悔不已。李某某迅速兑现了案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了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
下一步,独山县法院将继续采取多种形式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让失信者无处遁形,以此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
法律小贴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逾期天数)。